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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2-18       浏览: 2140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省法院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2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全省各地法院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六稳”要求,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做到疫情防控与破产审判两手抓、两手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2.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企业破产与司法救治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又要密切关注疫情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清偿能力带来的可能影响,加大债务化解、企业救治力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

坚持严格疫情防控和服务疫情防控相结合原则。既要切实落实审判人员、管理人和破产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责任,确保防控及时性、有效性,又要在权利保障、程序到位前提下,帮助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复工复产、继续经营,实现债权人、破产企业和疫情防控的三方共赢。

坚持依法审理和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既要坚守依法审理底线,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参与各方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又要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通知送达等方面采取适度灵活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确保程序参与各方的安全和健康。

二、加大企业救治力度

3.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引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程序外企业重组方案需要司法确认效力的,可以探索以预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业救治时效。

上述企业确实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重整、和解等途径,开展企业救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尽力保留企业经营价值,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对于非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在受理审查阶段也应加大程序外化解力度,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合力推动企业重组自救。

4.应当指导管理人关注并对照《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支持政策,在税费减免、房租减免、经营补贴、财政贴息、金融支持、复产用工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继续经营企业尽力争取更多支持,最大限度救治企业,最大限度维护程序各方合法权益。

5.对于因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

三、立足破产审判服务疫情防控

6破产企业有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应当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许可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供给力度。对于复工复产、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指导管理人完善相关制度,全力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工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依法裁定重整。

7.强化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素保障,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信贷融资、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困难,根据企业特点选择合适的破产经营管理模式,尽力挖掘防疫物资供给潜能。

8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生产经营所借款项或者经营期间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保障防疫物资产能有效释放。

9.破产企业的库存防疫物资需要先行处分、尽快投入疫情防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许可。

10.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属于破产财产的物资、房屋、土地、酒店等的,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配合支持,尽快将财产投入防控工作,同时应协调征用单位做好征用补偿。

四、健全完善破产审判疫情防控制度机制

11.疫情防控期间,审判人员、管理人及破产程序相关方应当充分运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信息化手段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最大限度避免人员接触和聚集。审判人员和管理人应当向相关各方公布有效联系方式,保障通讯畅通。

疫情防控期间,停止召开非必要的破产听证、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会议;确有必要召开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合议庭成员与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间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防护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财产调查、债权申报、通知送达等,能够线上进行的,不线下进行。

12.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延期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延期手续,通知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13.应当指导管理人结合破产企业具体情况,逐案制定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建立管理人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及重大突发事项随时报告制度。

管理人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支出的必要费用,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

14.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具备接管条件的,应当指导管理人及时接管。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接管的,可以许可延期接管,同时应督促管理人向债务人的有关工作人员释明妥善保管财产、印章、资料等义务与责任。

15已接管的债务企业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复工的,应当指导管理人严格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复工的各项规定要求,在复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制定并有效落实防控措施。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确保安全复工。

16.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在阻却事由消除后及时补充申报的,补充申报人无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17.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18.疫情防控期间,应当指导管理人及时梳理破产案件中有关对外债权、诉讼执行、财产保全等涉及权利行使时限的事项,做好有效应对。

19.对于需要现场看样、交付而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看样、交付的破产财产,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不宜处置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报告后暂缓处置。适宜处置的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网络拍卖的,可以借助在线直播、VR等技术,为意向投资人和竞买人提供远程看样服务,提高资产处置效果。

20.疫情防控期间,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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