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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1-26       浏览: 4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2016〕252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27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8月01日

(法[2016]25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完善破产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法官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组成部分。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使用法官工作平台完成破产案件审判流程,并通过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数据对接实现法官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协作。
第三条 法官工作平台的信息录入坚持全面、准确原则。录入信息应当与案卷材料相一致,反映破产案件的全过程。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线上线下审判流程同步完成。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法官工作平台的开发建设、数据导入、性能调优、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持和保障。立案部门、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破产案件的审判流程进度负责相应的信息录入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申请网上预约立案的,应当进行网上实名注册,上传有效身份信息,并按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立案部门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上传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立案部门认为申请人的网上预约立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其他上传的材料。
立案部门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限补充材料的,按自动撤回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处理。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对网上预约立案情况进行监督。立案部门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应当通过法官工作平台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破产管理人的报告进行网上批复。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应当通过法官工作平台进行网上审批。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本办法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破产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破产案件办理结案手续之前,承办法官应当完成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官工作平台对法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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