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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
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时间:2019-12-5 浏览: 23
为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防范履职风险,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和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亲自全面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管理人应当本着依法合规、高质高效低成本的原则,公平公正地选择有资质的开户银行、法律、审计、评估、造价、质量鉴定、拍卖、辅助拍卖、税务代理、招标代理、网上会议系统等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得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第三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文书等资料的管理工作,避免损毁、丢失。管理人对管理的管理人账户、债务人账户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必须严格分离、独立核算,不得公款私存、盗窃、侵占、挪用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不得违法违规处分债务人财产。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并始终贯彻依法依规审慎的原则,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五条 管理人调查与公示职工债权、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存特殊债权分配额,应当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耐心说明,积极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债权人询问,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向债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其他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从债权人处借款、借物,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不得接受债权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债权人“吃、拿、卡、要”,不得与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益.
第六条 管理人依法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影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决。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有关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发布、披露履职过程中获取得他人信息,
第八条 管理人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不得采用行贿、贬损诋毁同行、不合理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同行间发生争议的,应当主动通过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以及人民法院相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不得扩大不利影响、损毁管理人整体形象,管理人对其他管理人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但不得鼓动、煽动和私自代办、代理相关当事人进行不实投诉、索取非法或不当利益,更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各种途径制造、散布、传播未经相关法院、行政部门、协会予以认定或作出结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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